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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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播州区隶属于贵州省遵义市,地处贵州省北部,大娄山脉东支中段与乌江中段北岸之间,介于东经106°17′22″—107°26′25″,北纬27°13′15″—28°04′09″之间,东接湄潭县、瓮安县,南邻息烽县、开阳县,西连仁怀市、金沙县,北邻红花岗区、汇川区。属于国家战略下的黔中经济区和黔北经济协作区核心区域,系贵州“金三角”战略腹地,是长江中上游综合开发和黔渝经济合作的重要节点。2016年11月,全区国土面积2487.63平方公里,辖5街道17个镇2个民族乡,总人口83.79万。2015年,播州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42.41亿元。播州区历史悠久,唐贞观十三年(公元639年),始设播州府。播州一直存在到明万历二十八年(1600年),历时961年。1935年,长征途中的中国工农红军三进三出境内,召开了闻名中外的遵义会议和苟坝会议。先后被命名“中国杜仲之乡”,中国辣椒之都”。播州区地处西南出海大通道,北离重庆260公里,南距贵阳110公里,兰(州)海(口)、遵(义)赤(水)、杭(州)瑞(丽)高速公路, 210国道、326国道以及渝黔铁路和在建的渝黔高速铁路穿境而过,乌江航道顺境而下直达长江。